活性炭吸附裝置的運行與維護要求
7.1.1 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計合理,符合HJ2026要求。在設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后期活性炭更換與維護。
7.1.2 涉及需去除廢氣中顆粒物、油煙(油霧)、水分等物質的,應根據廢氣的成分、性質和影響吸附過程的物質性質及含量等采取相應的預處理措施,進入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廢氣中顆粒物含量宜低于1mg/g、溫度宜低于 40 ℃、濕度宜低于 70%。
7.1.3 活性炭吸附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設施開啟、晚于生產設施停機,有條件的可實現與生產設施的連鎖控制。由于緊急事故或設備檢、維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,應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。
7.1.4 活性炭吸附裝置正常運行時,廢氣排放應符合 GB37822 等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。
7.1.5 活性炭吸附裝置不應超負荷運行。
7.1.6 活性炭吸附裝置應設置銘牌并張貼在裝置醒目位置,內容應包含但不限于環保設施名稱,風量吸附截面積、活性炭類型、裝填量、裝填方式、活性炭碘吸附值、比表面積、設計更換周期等內容。
7.1.7 應按照HJ/T1規定,在設備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計、建設、維護永久性采樣口、采樣測試平臺按照排污口規范化要求設置排污口標志。
來源:《活性炭吸附法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》